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兴奋剂及特殊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08]3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兴奋剂及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我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津食药监安〔2007 〕71号)的规定,按照《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兴奋剂专项检查的方案》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在巩固兴奋剂专项治理前期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兴奋剂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生产含兴奋剂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
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2007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应当在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凡未符合上述要求,且已经销售出厂的,必须立即组织召回,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二、2008年4月9日后,本市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或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8日期间,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按照《
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