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养老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现阶段全市养老补贴标准为: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本人直系亲属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并连续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二十条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条件具备时可实行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