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煤矿发生重较大以上事故后,市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煤炭工业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区县级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灾能力。
6.7 物资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建立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6.9 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各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监督应急救援安全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指导应急期间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提供有关资料,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应急行动和灾后恢复等的经费急需,宣传、新闻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道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和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供电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灾难预防和自救互救等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组织对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学习培训,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等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习
市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区县和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时期情况,定期组织本县和本单位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编制和贯彻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地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贯彻执行本预案的同时一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各区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