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信息报告
3.2.1 通讯联络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值班电话:0919-3185185
3.4.2 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按以下程序和内容上报:
一、西川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铜川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铜川市公安机关。
二、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一、电话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含失踪)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上;事故报告人和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书面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难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3.4.4 报告时限
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书面报告在1小时内做出,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5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6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机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按本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煤矿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任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组成先期现场救灾指挥部,全力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4.2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