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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补助标准:农村居民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规划重建的,国家每户补助10000元,省上每户补助5000元,市上按每户3000元标准配套,区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配套,每户共计补助20000元。对部分贫困地区的特困户,在扶贫资金中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因地震灾害损坏需修缮的农村居民房屋,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资金主要按照“政府补一点、群众拿一点、银行贷一点、亲邻帮一点”的原则筹措解决。
  (一)资金来源:
  1、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2、省、市、区县三级财政专项资金;
  3、各级救灾募捐资金;
  4、家庭自筹资金;
  5、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资金。
  (二)资金管理: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坚持归口筹集,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捆绑使用。乡镇政府必须建立专帐,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资金发放必须有建房对象签名、盖章。
  四、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区县民政、扶贫、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对倒塌、损坏房屋全面排查,评估鉴定,摸清因灾倒塌、严重损坏房屋需要重建和损坏房屋需修缮数量并建立台帐,为制订灾后重建方案提供依据。
  (二)核定对象,落实到户。灾后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重建方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设防标准制订,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灾后重建原则上就地重建,对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为地质滑坡、地裂带等危险地带的倒损房屋要异地重建,并对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区县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方案于8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民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备案。
  (四)分级负责,组织实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抓好落实,村委会组织灾区群众具体实施。
  (五)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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