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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监测考评指标数据除来自统计部门外,还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等多个部门。为了保证监测数据采集加工的规范性和一致性,监测考评指标数据统一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并上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在地统计口径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并按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监测数据质量,各区县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填报的源头数据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监测工作,监测指标数据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区县上报的监测指标数据进行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定监测数据质量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有关指标数据进行联合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由市统计局按要求上报省统计局审定。

五、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综合监测考评进位的区县进行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
  从2009年起,设立工业化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考评单项奖,对工业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快的区县,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相关部门制订)。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200万元。从2009年开始,凡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综合排名中每前进1位的县奖励20万元,区奖励30万元;每退1位的县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总分扣减1.5分,区扣减1分。以上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通报表彰决定和审定的奖励金额及时下达、拨付。

六、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测考评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统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市统计局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统计部门次年2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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