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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价检〔2007〕9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成价检〔2002〕281号)施行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对药品零售行业价格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者的标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对《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作相应的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附件《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填写说明》中第二条第(五)项“在‘最高零售价’栏中须如实标明价格。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要如实标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标明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或物价部门的公示价,不得模糊标示;”补充规定为“在‘最高零售价’栏中须如实标明价格。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要如实标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不得模糊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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