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成价工〔2007〕26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疏导成品油、CNG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川价发[2007]219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出租车运价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要以“建立长效联动制度、及时传导价格因素、合理消化价格影响、确保营运市场稳定”为原则,积极配合国家油、气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及管辖
分别以成都市主城区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与出租车运价现行管理权限相对应,联动机制的启动与否分别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按省物价局规定,联动机制启动的前提是:政府未发放专项货币补贴或补贴不足。
三、联动机制(指导)方案
(一)启动点及价格测算基期
汽油:国家在2005年7月23日调整成品油价格(川价电发[2005]23号文及成价工[2005]138号文)后至今;CNG:国家在发改价格(2005)275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调整CNG销售价格执行后至今,凡出租车运价未作过调整或未加收过燃料附加的地区,下一轮燃油联动启动点价格测算基期为2005年7月23日起执行的相应油品价格、燃气联动启动点价格测算基期则为2006年初的CNG销售价格;此期间至今后,出租车运价已作过调整或加收过燃料附加的地区,以最近一次调整或加收燃料附加时的相应燃料价格为下一轮联动启动点的测算基期。
前次联动调价或燃料附加不足部分或过剩部分,允许累计到下一次联动时合并计算或冲抵计算燃料的实际调幅。
当燃料价格上涨幅度扣除前次联动调价过剩部分或加收附加过剩部分后,涨幅每超过10%(含)时,运价或附加可启动向上联动调整;反之,当燃料价格下跌幅度扣除前次联动不足或附加不足部分后,跌幅每超过10%(含)时,运价或附加应向下联动调整,包括取消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