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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政策规定。安置计划一旦下达,就要坚决执行。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应在每年安置工作展开之前,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允许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在岗人员平均工资额8倍收取。

  (五)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六)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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