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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滨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教育,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介绍我市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遵纪守法,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要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情关爱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轩窗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规定,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三、提高认识,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强化国防意识,认真执行安置政策。2009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他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坚决贯彻执行《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安置计划的10%,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等的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当地全部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省驻滨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要严格按照《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驻滨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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