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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二十、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或者收费场所,公布经备案的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标准。业主认为收费内容属违规收费或收费无依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二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凡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以及有未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将予以相应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建筑区划、单位职工宿舍的管理,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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