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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五城区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2。

  五城区物业服务需求方要求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并报成都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区(市)县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未报市和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六、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区划,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七、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企业管理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发放给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其中,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

  (二)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指为保障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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