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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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