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应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规定,使用市物价局、市旅游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旅游价目本》,如实填制旅游线路、天数、服务内容、价格及自费项目。
(五)客运经营企业(汽车站)的服务性及票价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下达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售票大厅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成品油经营者应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格式的价目牌依法明码标价。价目牌必须分别标示汽油、柴油价格与清净剂(燃油清洁剂)价格。
(七)家电维修经营者应使用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家电维修服务价目表》、《成都市家电维修修理辅料零配件价格表》明码标价。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结算时,应如实写明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更换零配件的名称、数量、价格等。
(八)出租车经营者应在出租车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车千米计费标准。
(九)餐饮娱乐收费、宾(旅)馆客房价格、旅游景区(点)、公园、博物馆、体育场(馆)门票价格、电信资费、公用电话收费应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格式(标明监制单位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价目本、价目牌、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经营者不得有虚假标价、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经营者在经营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记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