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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告诫函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告诫函


各经营者:

  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成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成都市物价局现就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我市市场价格正常秩序有关问题,郑重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一)商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应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

  标价签、价目表(牌)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使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明码标价。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营销中介机构应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印发的《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收费相关情况。

  (三)机动车停车场(点)应按照市政府131号令发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物价局印发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临时占道机动车停车场(点)应按照成价经〔2000〕596号文规定执行;实行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城区部分区域应按照成价费〔2007〕248号文规定执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应按照成价费〔2004〕255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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