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四、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企业名称、调价品种、调价幅度、调价理由等。(详见附表)
调价备案企业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调价合理性的凭据及相关资料。
五、市和区(市)县物价局在受理经营企业的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经营企业调价行为。
六、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七、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八、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全市物价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调价备案报告,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调整;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
九、各区(市)县物价局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巡查、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
十、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附件:调价商品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