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单位按年审规定,如实填写《成都市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附件1),该表填列本单位的收费细项及年度收费总额。收取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收费许可证证号前两个字符为“川费”)还需填写《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金额年度统计表》(附件2)。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附件1的合计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附件2合计金额。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有关决策的依据。为此,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颁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收费统计情况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发改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发改委将按程序进行公布。各收费单位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附件1、2,避免因数字不准确造成不利影响。
2、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成都市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金额年度统计表》、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财政监管票据购领证》、2007年度所有收费票据存根(包括《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存根),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年审。
3、经审验符合收费管理和年审规定的,由年审办公室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方可继续收费和购买收费票据;经审验不符合规定的,按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以限期整改、收回《收费许可证》、停供收费票据的处理;对收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无故不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年审办公室注销其《收费许可证》,市财政局停供收费票据,停止其收费,并予以通报。
5、年审期间,收费许可证临近有效期满的,为方便收费单位,提高效率,年审时请一并提交换证相关资料(加盖公章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或机构编制文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合法有效收费文件、税务登记证书)。
四、有关收费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川财综〔2006〕45号)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份10元(含悬挂外框),副本(含申请表、内页、外壳等)每份70元。办理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2.年审费。《收费许可证》年审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学校、医院、福利院、幼儿园不得收取年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