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尿素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价农〔2008〕4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价发〔200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今年春耕生产期间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将加强尿素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重要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稳定尿素价格,保障春耕供应,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严格执行化肥价格监管政策。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66号和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6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全省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基准价为1500元/吨,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尿素最高出厂价格为1725元/吨。
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流通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其中:第一道批发环节为1%,第二道批发环节最高不得超过3%,第三道零售环节最高不得超过3%。
综合经营差率包括仓储费、贷款利息、流通环节损耗和经营利润等,不包括运费和上下车费。
授权区(市)县继续对尿素零售价格实行“一县一价”和最高限价的管理。各区(市)县物价局要按照流向合理、经营环节差率、平均运杂费制定当地最高零售限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从省外调运的尿素,按照到站价格、经营环节差率、平均运杂费制定当地最高零售限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加大市场化肥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加大对市场化肥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分析报告。在春耕生产用肥高峰期间,市、县联动,集中时间对全市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执行情况开展全面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化肥价格政策,提高出厂限价、扩大经营差率、突破最高零售限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典型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