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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四、价调基金征收

  价调基金由成都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负责对区(市)县价调基金代征,设立代解专户,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代为征收,设立代解专户,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归集高新区财政专户。

  五、价调基金管理方式

  价调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实行收支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一)预算管理

  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预决算由各级价调办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价调办报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由市管委会统一安排使用;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授权高新区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其他区(市)县由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的70%每季度划转到相关区(市)县财政专户,授权区(市)县政府价调基金管委会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二)征收票据

  税务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代征价调基金;税务部门缴入市财政专户票据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价调基金年度预算的执行

  1、经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对市级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资金使用单位;对区(市)县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区(市)县财政局执行。预算追加项目由市价调办报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区(市)县经同级价调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及市上安排的补贴资金,由区(市)县价调办、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划拨文件;所有项目补贴应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划拨。

  (四)价调基金支出方式

  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储备及项目建设补贴。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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