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价调委〔200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市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于3月17日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从2008年3月1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二、价调基金缴纳
各区(市)县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价调基金管理主体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审计、地税、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