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经营者在抗震救灾期间加强价格自律的告诫函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经营者在抗震救灾期间加强价格自律的告诫函


各经营者: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阿坝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波及我市,致使我市少数区(市)县受灾严重。面对当前严重的地震灾害,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稳定,全力抗震救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现就在抗震救灾期间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我市市场价格正常秩序有关问题,郑重告诫如下:
  一、在抗震救灾期间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应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
  三、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趁灾害之机乱涨价;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四、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五、经营者应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市物价、公安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