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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测算情况说明及测算表(详见附件一),以及按规定已将所需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银行凭证及该户的银行账号、银行联系电话、联系人。
  (四)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说明。
  (五)被征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项目涉及人员及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可不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以下申报材料:
  (一)被征土地所在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征收耕地(或农用地)面积、涉及人数及户数、被征土地所在市或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户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户征地前后的农用地面积。
  (二)被征土地所在市或县(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被征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证明。
  (三)被征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项目涉及人员不纳入社会保障情况的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详见附件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听证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
  (二)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按本办法第八、第九条核实申报材料后,对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征地项目,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申报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受理。
  第十条 审核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案处理,退回市、县重核后重新按程序申报:
  (一)申报材料不全;
  (二)保障对象人数不清;
  (三)社会保障费用数额计算不清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公示情况及说明不清;
  (五)存在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信访问题;
  (六)其他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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