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审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在报批前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情况进行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原则,实事求是、准确无误核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