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与指导。
把城乡中小学生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人群。(卫生厅负责,教育厅配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卫生厅负责)
中小学要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在自治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内,凡寄宿制中小学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工作人员;非寄宿制学校且规模在600人以上的,可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工作人员;同时要按照有关标准设立医务室或保健室,配备必要的常见病治疗药品、急救设备,并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加强各地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督促其及时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保护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学校卫生管理。(教育厅、卫生厅负责)
3.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保证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厅负责,教育厅、卫生厅配合)
4.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
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教育厅负责)
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体育局负责,教育厅配合)
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针对青少年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教育厅负责,体育局、团委配合)
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保证经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其他政府举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等)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负责;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列入教育成本。同时,要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财政厅负责,教育厅配合)
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体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