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
(成价工〔2008〕11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灾后重建时期建材价格临时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地产的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玻璃、木材、水泥、砂石、砖瓦等,其出厂价、销售价水平一律按2008年5月31日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控制。
其中水泥的出厂价,如生产经营企业因生产原材料等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二、除水泥外的其他地产建材,其成本如因前条所述原因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前条规定实施成本审核,上报成都市物价局,经同意后可实行2008年5月31日的利润率或差价率控制,制定相应的出厂价或销售价。
三、对在我市销售的外地各类建材的销售价格,均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率不得超过2008年5月31日的差价率水平。
四、各级物价局要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品种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利润率、差价率进行成本监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格执行价格临时监管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从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取消价格临时监管措施的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