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利通区境内引黄灌区支沟、斗农渠、斗农沟以及其他独立小型引(扬)水工程,由工程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乡镇的,各乡镇按属地分段管理。利通区二支渠、四支渠、扁担沟扬水灌区干渠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黄河、苦水河利通区段和清水沟、南干沟、清宁河具体管理任务由市水务局负责。利通区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监督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水保骨干坝、拦蓄洪工程和人畜饮水供水工程等,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利通区范围内的,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电力、农垦、林业、旅游等部门及集体、个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行管理,并接受市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
利通区水利工程实行水管单位具体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宏观决策的管理体制。水管单位是工程的管理主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市水务局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利通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协调工程管理有关问题,并对直接负责的水利工程的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乡镇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依法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二)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利通区实际情况,吴忠市苦水河管理所、吴忠市罗家河管理所、利通区黄河管理所、利通区扁担沟水利工作站、利通区金银滩水利工作站、利通区金积水利工作站、利通区高闸水利工作站、利通区古城水利工作站、利通区板桥水利工作站、利通区二四支渠管理站10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利通区扁担沟扬水站、利通区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公室2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经营性承担部分公益性任务事业单位。
(三)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经费补贴机制。按照国家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水办〔2004〕307号)文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川区市、县(区)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解决”。据此,吴忠市苦水河管理所、吴忠市罗家河管理所、利通区黄河管理所、利通区扁担沟水利工作站、利通区金银滩水利工作站、利通区金积水利工作站、利通区高闸水利工作站、利通区古城水利工作站、利通区板桥水利工作站、利通区二四支渠管理站10个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经水务局与财政局联合测算、核定,每年需要183.73万元,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列支。利通区扁担沟扬水站、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公室的运行经费由市财政、编办、人事、水务等部门参加,根据收费情况核定基数,今后随着灌溉面积、供水成本的变化和水价的提高,相应提高或核减运行经费补贴基数。运行经费补贴每两年核定一次。工程更新改造资金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