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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省八厅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3、严格调价的程序和规定。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的要求规范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幅度,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对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必须经过价格听证。

  4、规范门票的优惠对象和优惠幅度。(1)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生集体参观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半票,其他游览参观点,学生集体参观应予以适当优惠;(2)老年人: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游览参观点老年人门票优惠政策的通知》(成价费〔2008〕79号)文件执行;(3)宗教人士:按照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成价费[2006]226号)文件执行;(4)现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免票;(5)残疾人:凭本人《残疾人证》免票;(6)儿童:1.2米以下儿童免票。(6)旅行团:为防止景点的恶性竞争,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率不得超过20%(灾后恢复期经政府批准的特殊优惠除外),对确要超过20%的,可下调门票价格至相应的优惠幅度。

  5、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成本审核。对门票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成本监审力度,对价格偏高的门票价格按主要合理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的原则确定;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按照《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6〕73号)保本微利的要求核定。

  6、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完善经营管理。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逐步实行与游览参观点一体化管理,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获得不合理收益,损害游客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物价部门要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遏制门票价格竞相攀比、过快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国土资源、建设、林园、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等级的认定和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宗教事务部门要规范宗教人士的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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