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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本级不设见习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向宁波市人事局申报确定为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

  五、就业见习工作的实施

  1、见习岗位信息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宁波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收集,并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市县人事局工作网站、人才网及其他相关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和要求等。

  2、见习毕业生报名。符合本通知就业见习要求的我市未就业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窗口提交申请,填写《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2)《宁波市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3)学历证明。

  3、就业见习供需对接。宁波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应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申请参加见习毕业生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见习服务平台,帮助申请见习的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实现供需对接。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接收见习毕业生后应及时填写《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见习备案花名册》(附件3),报当地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应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1)见习期限和岗位;(2)见习期生活费、综合保险等见习待遇;(3)见习计划安排;(4)见习单位职责;(5)见习毕业生应遵守的纪律等内容。

  六、就业见习的管理和服务

  1、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非因毕业生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同单位累计不超过1年。

  2、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应共同遵守《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完成就业见习任务。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与毕业生的见习关系,不得歧视毕业生,不得无故延长见习毕业生的工作时间,不得克扣见习毕业生应得的生活补助。见习毕业生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负责安排见习的人事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参加就业见习的资格;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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