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6〕25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我市三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已圆满完成。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停止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情节严重的清除出乌鲁木齐建筑市场。
二、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工程概算,对拖欠工程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批准新开工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建项目不予受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欠薪投诉接待受理制度,常年设立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对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依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四、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开发新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并会同银监部门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措施,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其授信额度。
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与相关部门联合对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