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2 事故调查
按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事故等级,同级政府或被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5.3 总结评价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事件信息及时通畅。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建设、安监、公安、财政、交通、卫生、水利、民政、质监、环保、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3 技术保障
由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分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等部门,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举行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