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城市桥梁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黄河大桥、渭河大桥和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等,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黄河大桥、渭河大桥等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县市区管理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
1.3.4 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风景名胜区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桥梁、道路、垃圾处理、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应对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 应急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