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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宛政办〔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6年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对象不断增加,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同时,也存在保障覆盖面较小、补助水平偏低、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基层力量不足、工作手段落后、农民收入难核定以及农村宗族势力干扰等原因,出现了应保未保、应退未退、骗保、冒领等现象,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09〕61号)精神,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惠民政策,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全面复核农村低保对象
  在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和扩面认定过程中,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综合评估等方式,通过“看、问、查、核”的办法,弄清其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
  确定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遵守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坚持村民自愿申请和村“两委”推荐相结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评议出拟保对象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将拟保对象名单和评议原始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核查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拟保对象分类是否合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所有申报对象入户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入户抽查率要不低于40%,并将审核和审批结果分别在其所在地村务公开栏以户为单位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对象要重新审核和审批,确保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二、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月底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009年,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50元。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应保范围,既要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又不能超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把所有残疾人、重病人、艾滋病患者、子女无能力赡养的老年人、孤儿等经济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省民政厅要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原则上占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4.5%左右,5月底前完成提标、复核、分类、扩面等工作任务,新增人员从7月份开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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