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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之后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实施近一年来,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残疾人自身的障碍,残疾人就业既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增强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更是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形势较好,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仍面临较大挑战,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充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切实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严格执行《河池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2004年出台了《河池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河政发[2004]6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河池城区的中直、区直、市直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均应按其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市)、乡(镇)的单位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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