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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字〔2008〕2号)


有关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津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等有关要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预案》的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尽快完成预案编制和修订,是安全生产强基固本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的前提和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要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企业编制相关类别预案,已经编制完成预案的部门要结合上一级部门预案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预案进行修订;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的企业预案范本进行编制和修订。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以及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届时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也没有申报备案的单位(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预案的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已经完成预案的单位(企业)要按照申请备案的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备案程序进行申请报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申请报备,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执行。
  二、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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