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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8〕1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全面深入地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化认识,大力搞好学习宣传。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今年是“隐患治理年”,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是各级政府、各级安监部门和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暂行规定》的出台,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层面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概念、等级以及两个责任主体的职责、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依法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更好地落实“隐患排查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把《暂行规定》列入业务学习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干部、广大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要求,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理解好、掌握好《暂行规定》;要把《暂行规定》列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面向社会、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悬挂横幅、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规范宣传《暂行规定》,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一定的舆论声势。
  二、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和部署隐患排查工作。一是要对照《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特别是在隐患的分级确定和职责落实上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二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各项工作制度,在如何确保隐患得到全部摸排,如何取保已排除出的隐患 “五落实”,如何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准确评估和监控,如何确保及时高效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隐患问题等方面都要形成一整套的制度,使隐患排查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三是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隐患排查工作的经验,对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查找不足,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做细、做实上下功夫。各级安监部门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于近期专门研究一次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总结和下一步推动深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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