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8〕1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援助体系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市部分重点区县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等高危行业推行了安全生产商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近期个别投保企业发生的几起事故,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和补偿救济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事故的妥善处置,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风险管理和化解的能力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依法规范推行实施工作的各个环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一个时期以来,我市安全生产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局面。但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近年来共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相关保险机制的缺失,许多事故发生后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的资金,给地方政府造成较大压力,迫切需要建立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分担和转嫁。在高危行业建立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经济制度。大力推进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社会化风险管理和化解的能力,是新时期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矛盾、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安全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常,积极在本辖区进行推动和实施。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保险工作。按照《关于在天津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去年未列入试点的各区县,今年要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推行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推行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将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召开全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推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