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3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04年以来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到期,我局已于2007年7月2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通知下发后,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也有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为进一步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换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有效期满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二、安全距离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加油(气)站,要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等要求,在所委托的评价机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按期提出换证申请。
三、目前少数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尚未提出换证申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立即督促本辖区、系统内所属经营单位按期提出换证申请,做好换证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执法大队近期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对有效期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