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部报告。需要向本县区、本部门领导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形成文字材料,由带班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呈报。
(五)上报信息。需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的信息,要在书面报告本县区、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县区政府上报信息须经主管或分管负责人审签,部门上报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签。
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各市属新闻单位要发挥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上报。、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置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七、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县区、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
八、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菏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本县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