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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电子版通过全市政务专网报送,也可同时报送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也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报告本县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核实其准确性和级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处置。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批示意见,值班人员要迅速转办,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转办情况。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5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信息报告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接收。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获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各县区、各部门应急机构通过应急平台报告的信息和通过其他渠道报告的信息。
  (二)核查核实。对各县区、各部门应急机构通过应急平台报告的信息要进行核实。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立即向有关应急机构了解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对通过其他渠道报告的信息,要进行审核,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分析处理。对真实准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进行全面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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