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行业优势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应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加强管理配套建设,为工程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的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八)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严格依法行政。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经营提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要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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