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每人每年8000元)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长期限为3年。新办贸易市场,应拿出不少于15%的摊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期限为3年。同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市及牡丹区、开发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主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
(四)实行技能培训补贴。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经创业培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每安排一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五)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六)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类中介机构每成功向市外输出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给予120元职业介绍补贴。
五、完善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凭安置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单、保险缴费凭据、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经审核合格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时,经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