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改进创业教学内容和模式,提升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的质量。(省劳动保障厅、省妇联)
(四)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改进创业课程设置,创新教学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实用性。有条件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指导教学研究,为创业提供文化知识和技能支持。(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
(六)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率分段给予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创业效果挂钩的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最长不超过1年。(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
(八)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承担见习(实训)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九)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以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创业培训讲师团,努力造就一批创业培训和服务骨干。(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十)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基础薄弱地区开展工作,确保尚未开展创业培训的县(市、区)在2009年全部实施有关创业培训项目。(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一)调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参与创业培训的积极性,做好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和配备工作,提升创业教育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二)组建省创业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咨询、评审和服务。(省劳动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