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生产单位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8〕60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保证本市经济的持续增长、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公司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地热井、矿泉水、卤水、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地质勘探企业开始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有效期满后没有换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3个月后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本次《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启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index.jsp)网上办理换证申请。企业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办公室提交下述材料后,换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或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采矿证、勘查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责任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