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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三)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办企业到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经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延期申请提交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含一百人)的,可只提供文件、制度及规程清单;

  (三)符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安监部门备案的可只出具市安全监管局或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的备案复函;

  (四)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核后,退回企业;

  (七)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具有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说明;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证明;

  (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企业书面承诺。

  上述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包括安全评价报告),按A4纸大小及上述顺序统一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对于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原有建筑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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