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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市自2005年以来,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为做好我市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换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范围

  所有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三年)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依法向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延期申请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申办企业提交文件材料及日常安全监管情况,按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见附件1),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报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办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市安全监管局对已受理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审核办法见附件3);根据审查结果在2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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