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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企业的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机构尚未分开的县区要尽快剥离经营职能,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备案,并按方案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
  已经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编制、人员,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没有种子管理站的县区,要尽快恢复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一般要独立设置,不与其他相关机构合并设置。各县区要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和职能独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种子管理体系。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加快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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