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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精神,现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县区政府和42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重点考核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及40户重点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考核420户重点企业(市考核的40户除外)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取查阅各县区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四、考核时间。各县区政府和420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县区政府的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市政府,市考核的40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后于1月25日前报市经贸委。
  五、奖惩办法。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县区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区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六、其他要求。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考核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计分办法(略)
  2.考核42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计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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