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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 在东山、西山、南山三个“产业集聚区”,开办文化产业经营、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凡无力单独建厂的创业者,由集聚区管委会提供经营场地。对进入三个产业集聚区开办文化产业创业辅导基地的初创单位,给予优先扶持。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兴办展览馆、民俗馆、博物馆、图书馆、陈列馆等带有公益服务性质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范围内,允许收取费用,免征营业税;在土地使用、争取国债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10年内免缴行政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期间可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税费的优惠。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及非公有资本以参股、合作、合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各类文化设施的改建、扩建及新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及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建大型文化艺术中心、会展中心、文体馆舍、影剧院等。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贷款等方面,可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允许投资方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价为出资方式,但是占组建文化企业估价入股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第十二条 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资质认定、上市融资等方面,与国有资本文化企事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通过股份制改造的文化产业项目,即文化事业转为文化企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对带有公益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享受政府安排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吸纳弱势群体的相关人员。吸纳残疾人、待业青年、下岗人员、农民工合计占职工总数40%以上(含40%)的,10年内免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5年内免缴各类行政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文化产业创建文化品牌,并可享受市级“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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