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制定的《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200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车是新兴产品,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本市暂执行该办法,待国家标准公布后,以国家发布的管理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为动力、最高车速50km/h以下、四个车轮的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 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明确前,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3600mm×1600mm×1600mm;最小转向圆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 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七条 电动车牌照由相关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第八条 参照国家《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准予驾乘4人(包括驾驶员)。
第九条 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