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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路桥项目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一周前将汇总后的交通设计方案(含概算)报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将市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初步设计中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主要依据;市发改委组织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参加。

  3.施工图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报市公安交警部门复核。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复核工作。

  (二)招投标阶段。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市招管办负责实施,项目单位和市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参与项目招标全过程。项目单位负责填报项目申报登记表;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招标过程中各类设备的技术要求;市招管办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确认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资料报送资金拨付部门备案。资金拨付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

  (三)施工阶段。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内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实行专项监理,监理范围主要为交通渠化工程(包含标志、标线、护栏等)、智能交通工程(含信号、监控、电子警察、检测、诱导等)两大类,采取费率招标的形式,一年招标一次,每类分别确定2~3家专业交通工程监理公司,承担全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总造价。

  (四)竣工验收阶段。

  为保障交通安全,对已完成的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周内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并办理验收手续。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五)质量保证。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工程投标;市招标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项目单位、交通工程质检机构联合对已完工的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进行检测,对因偷工减料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肥“大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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